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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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简介 标准定义 办理周期
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大约12-18个月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中陈述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大约9-12个月
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程序。 大约6-8个月
商标许可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大约4-6个月
商标转让变更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大约4-6个月
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简称“撤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大约9-12个月
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注销手续。 大约9-12个月
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满后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4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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