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完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量质并举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政办发〔202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科技厅指导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科技创新数字化改革总体框架下建设“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以下简称“省科库”),开展评价系统和省科库日常运营和维护,对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价管理,处理异议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数字化改革为总抓手,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流程再造、制度创新,对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服务,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条件的市县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政策基础上,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加大创新券对企业研发投入带动力度,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境内或浙江省在省外设立的科创飞地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评价当年及上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上一年度企业科技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四舍五入,下同)分档评价。
A. 20%(含)以上(20分)
B. 17.5%(含)-20%(16分)
C. 15%(含)-17.5%(12分)
D. 12.5%(含)-15%(8分)
E. 10%(含)-12.5%(4分)
F. 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60分)。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5%(含)以上(60分)
B. 4%(含)-5%(48分)
C. 3%(含)-4%(36分)
D. 2%(含)-3%(24分)
E. 1%(含)-2%(12分)
F. 1%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2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20分)
B. 2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14分)
C. 1项Ⅱ类知识产权(7分)
D.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拥有有效期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九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评价系统上登记企业基本信息,按要求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可组织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填报内容不完整的,在评价系统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省科库,生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证书编号(以下简称“证书编号”)和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有关单位可通过评价系统查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证书编号,下载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资格自取得证书编号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在评价系统中填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入库的方式。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周期性审核、公示和入库机制,每年分批次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系统填报变更情况。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经企业在评价系统填报变更情况后重新生成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一)在评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第十二条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的,或连续两年未填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的;
(四)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条件的。
对出现本条(一)(二)情形的,自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照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对本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含)以上。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含)以上。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企业销售收入”,为企业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6〕88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16〕87号)同时废止。
重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新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分类: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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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2月22日前反馈我厅。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 吴扬青,电话:0571-87054033,邮箱:wyq@zjinf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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