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细则(建科(2019)7号 )
来源:建邺区科学技术局   分类: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2019-06-02    浏览量(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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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重新申请并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我区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对市外迁入我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建邺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依据《建邺区促进科技及信息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建政办发[2018]2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获得奖励扶持经费的承担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关系在辖区范围内,或在区内注册经营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或符合政策扶持要求的驻区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为我区招引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机构;
(二)具有较完整的财务体系,能对项目实施进行单独的核算;
(三)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单位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失信行为。  

第三条 申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时,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邺区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申报表”);
(二) 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当年申报指南要求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章 扶持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创新型领军企业项目
(一)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参照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标准,围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核心指标,统筹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给予奖补。
2.标准
结合当年工作目标推进情况确定当年奖补标准,最高5万元。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1)重新申请并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新落户我区(已完成工商、税务变更手续)的有效期内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3)对市外迁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搬迁;需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备案登记;搬迁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完成工商、税
务登记手续。
2.标准
(1)对重新申请并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2)对新落户我区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3)对市外迁入我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提升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自认定后年度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标准
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分级奖励。 

(四)对入选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市级以上瞪羚企业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入选科技主管部门评选公布的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市级以上瞪羚企业的企业。
2.标准
对入选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市级以上瞪羚企业的企业,结合当年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确定扶持标准,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在科技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企业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1)已获得由科技主管部门主导的创业创新大赛或活动组委会颁发的获奖文件(证书);
(2)园区确认其继续在本区发展。
2. 标准
对获奖的项目、企业,结合奖项、等次情况,综合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
(一) 对优秀科技服务业机构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1)被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优秀科技服务业机构;
(2)被评为区年度优秀科技服务机构的单位。
2. 标准
(1)对被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优秀科技服务业机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被评为区年度优秀科技服务机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引进有效期内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的社会机构的奖励
已成功帮助我区引进有效期内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的社会机构(须协助迁入高企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搬迁;搬迁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备案登记),经园区负责组织审核,确认后直接兑现。 

第六条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一)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补助
1.范围和条件
新纳入科技主管部门建设计划并获得立项批文的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重点企业研发机构。
2.标准
对新建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并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按认定级别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提档升级的给予补差)。 

(二)对新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补助
1.范围和条件
(1)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纳入区级科技部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计划的企业。
2.标准
(1)对新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按认定级别分阶段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提档升级的给予补差);
(2)纳入区级培育计划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 

第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一)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
1.范围和条件
新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2.标准
对新建科技公共平台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按照市级奖励1:1配套,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与提升项目
(一)对通过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基地)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对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众创社区、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基地)。
(1)须为园区主导建设;
(2)已取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文的。
2.标准
对纳入市级以上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众创社区、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基地)的单位,综合其影响力、上级资助金额等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对创业孵化载体通过认定(备案)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已通过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并取得批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创实验室。
2.标准
(1)对新确认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提档升级的给予补差);
(2)对新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新型孵化机构)和科创实验室的运营管理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
10万元奖励(提档升级的给予补差)。  

(三)对创业孵化载体的绩效评价补助
1.范围和条件
已取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批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创实验室。
2.标准
(1)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孵化机构)的绩效评价,参照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2)对获市科委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综合市科技主管部门奖励标准给予配套(最高50万元);
(3)对其他载体在区级评价中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报由区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根据通知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向各园区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园区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材料、对象、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区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根据项目要求,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必要时,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等部门组织部门联审或现场考察,并形成结论;
(四)公示。区科技局将评审结果在建邺区政府门户网站
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局视情进行复核和处理,并将复核情况及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五)资金拨付。由区科技局依程序下达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园区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奖励扶持对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重点检查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兑现。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的单位,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奖励、补助,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奖励扶持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奖励范围、标准与市现行科技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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