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科技服务机构引进培育支持办法(试行)
来源:南京市江北新区科技局   分类: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2019-03-31    浏览量(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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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新引进的科技服务机构年服务业务开票收入首次超过200万元,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超过300万元,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超过500万元,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只享受一次绩效奖励政策。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争当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排头兵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6〕197号)、《市江北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新区委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科技服务机构,推进科技服务集聚区建设,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经认定的南京江北新区科技服务集聚区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服务集聚区指江北新区范围内主要发展科技服务业的园区平台。科技服务机构指与科技密切相关,围绕企业的创新创业需求提供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产业发展局负责对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平台进行科技服务集聚区的认定,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行政区(园区)科技局负责对所在地区内科技服务集聚区和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四条  申报支持政策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订入驻协议并正式入驻科技服务集聚区;
  (二)在江北新区内完成注册登记,具有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
  (三)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第五条  经评审,符合相关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办公用房房租补贴。对科技服务集聚区新引进的科技服务机构,经认定后给予办公用房两年房租补贴。原则上,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所设机构及分支机构、行业全国排名前10位的科技服务机构,补贴的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000 平米,其他科技服务机构补贴的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200平米。
  (二)办公用房购房补贴。经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在科技服务集聚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原则上按其实际购房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所设机构及分支机构和全国行业排名前10位的科技服务机构享受的购房补贴最多不超过 100 万元,其他科技服务机构享受的购房补贴最多不超过 20 万元。
  (三)绩效奖励。对新引进的科技服务机构年服务业务开票收入首次超过200万元,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超过300万元,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超过500万元,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只享受一次绩效奖励政策。


  第六条  申报、评审及政策兑现程序:
  (一)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定期发布相关工作安排;
  (二)科技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会同产业发展局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项目,由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产业发展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政策标准确定拟扶持资金额度,并报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专题研究审定。审核不合格的,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四)结果公示;
  (五)政策兑现。


  第七条  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定期向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产业发展局和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及机构有关发展情况。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列入江北新区企业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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